最近一段时间, 有不少EB1/2 类的自我申请者在收到补件 (REF) 通知后, 寻求我所为其补 充文件。我所在接受这类案件之后,重新研究案件, 要求申请人根据移民局的要求提出新 的证据,到目前为止,所有补件均获批准.
申请职业移民,尤其是通常的EB1/2类,即国家利益豁免,特殊人才及杰出研究人员, 是一 个复杂繁琐的过程, 除了牵涉到有关的移民法律, 诸如移民法INA, 联邦法规8CFR, 还包括 众多的案例法, 对于职业移民的申请人来说, 最著名的案例法莫过于纽约州交通局的有关 国家利益豁免的案例法.
如何满足有关移民法和移民局为案例法的解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尤其移民局对所有 有关移民的法律作越来越严格的解释, 从而提高了对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职业移民更成为 一个既费时又复杂的程序.
应该指出的是, 确实有一部分自我申请者成功地获得I-140的批准, 但对绝大多数人来说, 这一过程既费时, 又费力. 如遭拒绝, 一切又得从头来. 更重要的是, 在准备申请文件的 过程中, 因不了解移民法规以及不了解什么样的文件才能符合移民局的要求而走了很多弯 路.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律师从补充文件阶段才介入申请过程比从一开始介入更复杂.在律师审 阅过自我申请者的所有资料后,他将针对客户的个别条件,协助客户了解移民官对其案件 的补件要求及准备方法。在讨论过后,绝大多数客户均豁然开朗,并认为之前申请即应委 由我们办理。由于我们专精EB类移民的律师经验丰富,我们为所有中途补件的申请人作出 的努力均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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