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 65000个H1B名额使许多即将进入美国就业市场的外国学生陷入困境。虽然每年为获得硕士以上美国学位的人才新增加了20,000 个H-1B工作签证名额,依然没有改变H-1B签证名额紧张的局面。许多OPT即将过期,或第一个OPT 已经用完, 又不符合申请第二个OPT,面临毕业的F1学生,即便有60天的grace period, 身份仍然无法维持到10月1日。如果有雇主愿意为其申请H1B,他们必须离境, 并在居住国的美国大使馆/领事馆申请H-1签证返回美国。 或者,在F1学生身份到期之前,身份有可能衔接不上的情况下,转化成其他非移民身份, 如H4,或F2,或继续学生身份,到2006年10月1日之后再申请H-1B签证转换身份。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移民局的对转换身份申请的审批原则是,对于已经递交转换身份申请,尚未批准,随后又递交了另一个转换身份的申请,移民官必须在获得第一个申请的结果之后才会审批第二个申请。例如,申请人在OPT过期之前递交了转换F2 或H4的申请,随后又递交了转化H1B的申请。审理H1B的移民官应当等待F2或H4的结果,才会审理H1B。
在包括H1B和其他移民改革法案正式出台之前,H1B“僧多粥少”的局面仍然会维持相当一段时间。所以,最理想的情形是能够找到不受H1B名额限制的雇主,如大学等。虽然将来转到私营公司时仍然面临H1B名额问题,但是至少给自己留有缓冲期,可以等待合适的机会再换工作。
从我们经常接到的询问来看,许多人对“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的概念不慎了解。当然,也更不了解某些私营企业也不受H1B名额的限制。下面我们主要介绍移民法如何定义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以及哪一类私营雇主不受H1B配额的限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何定义“非营利性研究机构”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任职于高等教育机构,隶属于高等教育机构的非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以及政府研究机构的H1B雇员不受名额限制,可以随时提出申请。
据8 CFR §214.2(h)(19)(iii)(C)条款的规定,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的机构为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同时,8 CFR §214.2(h)(19)(iv) 条款对“非营利”机构和实体的定义如下:
符合1986年国税法section 501(c)(3), (c)(4) or (c)(6), 26 U.S.C. 501(c)(3), (c)(4) or (c)(6) 条款的规定,享受免税待遇的机构或组织。 国税局批准的以研究和教育为目的,享受免税待遇的机构或组织。 因此,认定某一组织是否属于“非营利性研究机构”,首先,该组织应当是被IRS根据Section 501(c)(3)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法案认定为享受免税待遇的组织,其次,该组织必须主要从事基础和应用研究。此类机构不受H1B名额的限制。可能符合标准但尚未被IRS批准的机构,或者符合501(c)(3)标准但并没有主要从事基础和应用研究的机构,不能被认定为 “非营利性研究机构”。这样的机构提出的H1B申请仍占名额。
因此,无论是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的研究机构,只要符合上述“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的标准,都可不受H1B配额的限制。
下面,我们简要介绍哪种类型的私营公司不占H1B名额。
不受配额限制的公司
移民法214 (g) (5) (b)相关部分说明,“any nonimmigrant alien issued a visa or otherwise provided status under 101 (a) (15) (H) (I) (b) who is employed (or has received an offer of employment) at …a governmental research organization”, 所递交的H1B应当不受配额的限制。而在其他领域,移民则规定,外籍人士只有“employed by”某一特定的机构,才可不占用H1B名额。
由此可以认为,如果某营利性机构或公司将高科技人士派到政府研究部门作为全职contractor, 但是工资仍由该营利实体支付,那么,这一类型的公司应当不受H1B配额的限制。国会在通过的有关H1B法案中,使用“employed at”, 而不是“employed by”, 来决定是否受配额限制。此外,H1B法案的立法过程也表明,国会希望任职于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以及政府研究机构的外籍人士免受H1B配额的影响,以表示认可他们对美国做出的贡献。因此,H1B是否受名额限制应当取决于在上述机构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至于工资的来源,直接雇佣H1B的雇主都不重要。
由营利机构支付工资, 是许多在政府研究机构工作的contractor与政府研究机构的直接雇员之间的唯一区别。移民局原则上认可,只要H1B雇员是在不受H1B配额限制的机构从事的工作,,即便是contractor,也不占H1B名额。
结论
我们很高兴USCIS认同以”employed at”为衡量标准,来判断H1B是否受配额限制。这一标准为许多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外籍雇员带来了新的希望。例如,一些咨询公司,如果承接有政府研究部门,或非营利机构的项目,他们为雇员申请的H1B不受名额限制。但是,条件是H1B雇员必须100%的时间在上述机构从事工作。
正打算毕业的F1学生,或者计划从大学换到私营公司工作的H1B持有人,在寻找工作时,一定要详细了解雇主的性质。因为它将有可能决定你的H1B是否受名额限制。
精诚联合律师事务具有丰富的申请H-1B工作签证的经验。熟悉移民法有关H1B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多年来为广大外国雇员及其雇主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希望了解未来雇主是否受H1B配额的限制,或有其他相关的H1B问题,欢迎咨询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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