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2日,全美移民律师协会(AILA)与加州移民中心(CSC)进行会谈,讨论了一系列有关职业移民审批程序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会谈涉及到许多大家非常关注的移民问题。 CSC 对目前一些现行政策和程序作了说明。在此,我们将相关部分摘述如下,供大家参考。我们相信这些信息对大家设计自己的移民申请会有很大帮助。
雇主是否有支付能力
通过劳工证为雇员申请绿卡的公司,必须证明有能力支付流行工资(prevailing wage), 所递交的I-140才有可能获得批准。移民法规定,雇主必须证明从排期(Priority date)建立之日起,既有能力支付受益人劳工部案(DOL)所规定的流行工资。DOL的收件日期为此类申请的排期。CSC则对“支付能力”有不同的解释。CSC认为,雇主需要从劳工证申请递交的那一年起,而不是从排期建立之日起,证明有能力支付DOL流行工资。通常情况下,这两个日期是一致的,但是也会有一些例外。例如,如果劳工证的收件日期为2005年12月10日,CSC则需要雇主证明2005这一整年有能力支付流行工资。对“支付能力”的解释虽然有待商榷,但是,按照通常的解释,雇主应当在劳工证申请递交之日起,建立其有支付工资的能力。
可以保留最早批准的申请的排期
CSC重申,申请人可以保留早先递交的,且已批准的I-140职业移民的排期,并可以将此排期转移到较晚递交的不同类别职业移民的申请,但后递交的申请必须获得批准。。例如,申请人通过第三类优先递交的I-40排期为2003年11月9日。随后于2005年又通过雇主递交了第二类优先劳工证申请,批准之后递交了I-140。将来该申请人可以2003年的排期为准递交I-485申请。允许申请人保留较早的Priority date将有可能使其早几年获得绿卡。但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由于欺诈或更换劳工证受益人等造成早先递交的I-140被推翻,该受益人不得保留早先的Priority date。
申请1-131 和 1-175
CSC指出,即便是所递交的1-485 申请被转到USCIS其他移民中心,或地区移民局,I-765和I-131申请仍应当递交到对该案件最初申请有管辖权的移民中心。例如,一个最初递交到CSC,但随后被转到地区移民局,将来的I-131和I-765申请仍然应该递交到CSC。同理,如果当初的I-485递交到其他移民中心,如TSC,I-765和I-131应当递交到TSC。当然,I-765和I-131也可能会被转移到地区移民局,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当初递交案件的移民中心不正确。
离境一年后的H1B 申请以及案件询问
HIB六年期满后,H1B受益人必须离境至少一年,才可有资格再次以H1B身份入境,并可继续在美国工作6年。但是,再次入境的外籍人士将重新受H1B配额的限制。由于配额的限制,有些人有可能在美国境外滞留至少一年以上,才可入境。CSC重申,除非受益人出示证据表明在美国境外已居住至少一年,雇主才能再次为其申请新的HIB签证。在受益人未离境时,或离境一年之内,即便是新H1B的开始日期是受益人计划离境一年之后的某一天, 雇主仍然不得为其递交新的申请。
CSC还表示,从其他移民中心或地区移民局转到CSC的案件,除非转案通知日期超过180天, 否则申请人不得询问案件的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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