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 劳工部(DOL)在Federal Register.公布了有关劳工证替换提议条例。 题目为 “Labor Certification for Permanent Employment of Aliens in the United States; Reducing the Incentiv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Fraud and Abuse and Enhancing Program Integrity”。
全美移民律师协会(AILA)有60天的时间对劳工部的上述提议条例提出评论意见。据估计,该项条 例最后生效还需要几个月的时间。目前,在劳工证替换方面没有任何政策性的变化。
AILA将对此条例提出评论意见。并将意见于4月14日前提交劳工部。
所提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 取消替换劳工证受益人。此种做法是指雇主用先前为某一雇员申请的,而且已获 批准的的劳工证为另一雇员申请绿卡。这种情况常见于最初的受益人不再受该公司雇用或 已转向申请其他移民种类,并且不再需要劳工证。雇主能够利用已经支出的费用和时间所 获的的劳工证,将此位置提供给同样合格的另一雇员并为其递交绿卡申请。此过程包括提 供证明,表明替换的受益人达到最初提交申请时,且已批准的劳工证中所列的所有要求。 如果劳工部的此项提案得以通过,这一作法将被取消。
我们注意到,似乎此项规定只影响到劳工部正在处理中的案件。目前尚不清楚该规定是否会 影响准备递交移民局, 而此时雇主提出替换受益人的案件。初步预计移民局和劳工部会 联合发布提议条例,建议取消或限制替换,但是情况并非如此。因此,如果劳工部的条例 最后通过并开始生效, 移民局将会采取怎样的政策,仍然有待观察。
另外,提议条例不再允许修改PERM 申请。按照以前的传统劳工证方法递交的,且目前 在积压中心等待审理的这些案件,目前尚可修改。劳工部的理由是,PERM 案件通常审理 快捷,修改过程的反反复复严重地影响了审批速度。
2. 移民签证申请必须是在劳工证批准45天之内递交。就目前的规定,劳工证没有有 效期限。这意味着劳工证批准之后,没有明确规定何时应该提交移民签证的申请。在所 提议的条例中,要求雇主在劳工证批准45天内向移民局提交移民签证申请。未能在规定时 间内递交申请,所批准的劳工证就会自动失效。
3. 取消雇员支付申请劳工证的相关费用。条例禁止雇主“从任何渠道以任何方 式索取或收取与永久劳工证有关的费用”。条理清楚地表明,禁止雇员支付律师 费用以及有关资料准备,表格申请及获得永久劳工证所需的其它费用。尽管劳工部注意到合法 的雇主有要求补偿的做法,但是他们表示这些费用要由雇主来承担。
4. 反欺诈行为的规定。 提议条例同时也包括打击欺诈行为的规定,除了可以参照执 行现有的规定之外,还包括禁止出售,交易或购买劳工证。劳工部对永久劳工证已成为“ 被寻求获得绿卡的外国人频繁地进行买卖”的商品这一事件表示关注。劳工部认为(购买 绿卡的)“黑市”已经形成。
5. 禁令。劳工部可能会由于下列种种原因禁止雇主,律师或代理长达三年不得申办 劳工证。这些原因包括:(1)出售,交易或购买劳工证;(2)在申请劳工证时提供假的 或不准确的信息;(3)未能按劳工证所规定的条款执行(4)未能按照审计过程办理;( 5)未能按照要求在劳工部监督之下刊登招工广告;(6)由于造假或有意歪曲劳工证的行 为被DHS, 国务院或法庭查出。
正如我们在文章开头所说的,目前所公布的仅仅是提议条例。并未生效。所以对正在劳工 部或移民局审理之中的案件不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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