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NSC和TSC的共性
我们还注意到,NSC和TSC在审理I-140时有以下两个共性:一是两个移民中心在审理EB1 和NIW案件时,都着重审核申请人的工作是否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如文章被应用, 申请人的工作被媒体报道等。二,按照移民法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在递交I-140申请时 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满足所申请类别的标准。在申请递交之后所产生的新的材料 将被视为无效举证,除非该材料可以建立申请人在首次递交申请时已满足相关的条件。 从我们目前收到的需要补充文件的案件的审批结果来看,申请人所补充的文件,即使 是I-140递交之后所产生的新材料,两个移民中心都接受其为有效举证材料。
4. 我们律师事务所最近收到的I-140批准的审批时间表
我们事务所2007年8月份共收到12个I-140(NIW,EB1A和EB1B)批准件。其中有9个I- 140申请在TSC获得,3个I-140在NSC获得批准。
a. TSC:9个I-140批准均为2007年1月至5月间递交的申请。其中:
6个NIW: 3个申请人,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其中一申请人的EB1A于4月份获得批准) 1个申请人,为在读博士生 1个申请人,为小型医药公司从事药物合成和开发的化学工程师 1个申请人,为小型高科技公司的电子工程师
2个EB1A: 申请人都是博士后研究人员。分别在美国和中国获得博士学位
1个EB1B: 受益人为小型高科技公司的电子工程师。为该工程师于今年2月和3月 先后递交的NIW和Eb1B均在8月份获得批准
b. NSC:3个I-140批准均为2006年7月至11月间递交的申请。其中:
2个NIW: 均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分别从事航空工程及皮肤癌症等方面的研究 1个EB1A:申请人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老年痴呆症,帕金森病等脑神经退化方面的研究 此外,我们还收到了2个I-485批准:
案例1: EB1A(I-140 收据日期:12/27/2006; 批准日期:3/21/2007。 与I-140同 时递交的I-485的批准日期:9/10/2007)。申请人为某大学分析化学专业,从事癌症 研究的博士后。I-140和I-485均在TSC获得批准。8个月完成绿卡申请程序。
案例2: NIW(收据日期:09/6/2006; 批准日期: 5/29/2007)。EB1B(收据日期: 10/10/2006; 批准日期: 4/27/2007。根据EB1BI-140收据递交的I-485的批准日期: 08/7/2007)申请人为某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从事骨质疏松症研究的博士后。I-140和I-485均 在NSC获得批准。9个月完成绿卡申请程序。
我们下一篇文章将为给大家介绍案例2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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