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工部于2007年5月17日发布规定, 决定取消替换已经批准的劳工证的受益人。 此 前,只要所替换的受益人在“优先日”建立时,已经满足所要求的学历和经验, 雇主 就可以替换或者变更申请的受益人。新规定的出台将禁止替换受益人, 并于2007年7月 16日起生效。 移民局仍接受并审理07年7月16日前提交的替换受益人的I-140申请。
此外,除了取消限制劳工证明申请受益人,新法规还限制了劳工证明的有效期限, 并 针对申请劳工证所需的费用作出进一步解释。 新规则将已经批准的劳工证明有效期定 为180天。 因此,从2007年7月16日起,劳工部批准并授予的劳工证明,如果180天内相 应的I-140表格没有提交, 此劳工证将不再有效。同时,7月16日前批准的劳工证, 如 果没有在7月16日后的180天内提交I-140 ,也将一律于180天之后(2008年1月12日)失效。
新规定还说明,申请并取得劳工证明的相关费用应当由雇主支付, 而不是受益人雇员 。这其中包括律师费, 尤其是当同一个律师既代理雇主又代理雇员相关事宜的情况。 同时禁止雇主因申请劳工证而收取任何以激励和诱导为动机的费用。此外,新规定禁止 出售、购买或交换任劳工证明申请,其中包括ETA 9089 和ETA 750申请。
新规定同时授予劳工部权力,当出售、购买和交换批准的劳工证明;故意提供错误或不 准确信息;诈欺、仿造劳工证明; 或不依照劳工证明申请规定执行的情况发生时,剥 夺雇主、律师及其代理人申请劳工证明的权利。规定具体指出,上述问题被发现后,此 劳工证明可被禁止在6年内重新提交,相关当事人的申请权利也可能被剥夺,最长期限 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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