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可能带来E-2签证机会
周健 律师
2008年6月18日,中美两国经贸高级磋商在美国马里兰州的安娜布利斯市结束。磋商中, 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王歧山和美国财政部长鲍尔森为团长的双方达成共识,两国将 正式启动以扩展两国公民的经济机会为目的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这项谈判大概要 历时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达成最后的投资协议。这项投资协议有可能给中国商业届 人士和企业到美国投资经营带来更多的签证选择,特别是E类国际条约或协议投资者签 证及其相关利益。当然,作为互惠条件,中国也将为美国公民和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 更广的渠道。
美国的E类签证是以促进双边的投资和贸易往来而特别发放给和美国签署“友好、商务 以及航!碧踉嫉墓夜竦那┲ぁ7咸跫纳昵肴丝梢云窘杌竦玫腅-1/E-2(根据 国际条约或协定在美国经商者/投资者)签证在美国境内工作,以双边条约为根据展开 活动。申请人同时还可以为配偶和子女申请同类别签证。
除了工作许可,E类别签证还有其他非常重要的优势。签证持有人在美期间只要维持一定 规模的贸易或投资活动,就可以在美国维持合法有效的E身份,而没有最长年限 的时间限制。签证的最初有效期为两年,但只要持有人表明将来在工作结束后一定会回 国,就可以以两年为期无限次的延长。E签证不要求持有人在美国境外要有住所,并且 附属申请人还可以向美国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在美国合法工作。
因为中国目前与美国并没有双边的贸易或投资条约,所以中国公民目前并不能申请获得 E类签证或者享受E身份的权利。如果中美双方将来缔结双边投资条约包含有相关签证内 容的话,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就可能获得E类签证。但是我们目前不可能确定这一双边 条约的具体内容,如果这一条约仅涉及投资内容而不包括贸易协定,那么中国公民申请 人可能获得E-2类国际条约或协定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签证了,而不一定能获得E-1类 条约经商者签证。这和其他一些和美国只有投资条约但没有贸易条约的国家情况应当一 样。
E签证对条约国的公民个人和公司都适用,可以是在美国展开一定投资活动的个人,也 可以适用合格的外国在美投资企业的雇员。E类别签证有几项基本要求。除了要求申请 人的国籍所在国家和美国签有符合条件的双边条约外,这一类别签证还要求相关贸易或 投资公司的大部分所有权和控制权要掌握在和美国具有双边条约的国家的公民手中。此 外,如果申请人是以合格投资或贸易公司的雇员来申请,申请人还必须拥有和美国具有 符合E类别签证要求的条约的国家的国籍。申请E签证的雇员,在公司内必须担任执行管 理者的角色,或者担任美国居民不能胜任的技术职位。而E-2类别根据国际条约或协定 的投资签证的一大优势就在于对投资人的最少投资额度没有具体限定,而只要求投资额 被认为足够进行成功的商业运作并且会给美国经济带来影响就可以了。有关移民局的行 政上诉判例曾认定10万美金的投资应被认定足以运作决大多数的小型投资而符合E-2规 定。
由于E签证仅对条约国家适用,这种签证就可以相应地提供其它类别签证所无法提供的 好处和便利。目前,在非条约国家的投资者和管理人员只能通过L签证、H-1B签证或者 EB-5类移民签证才能来到美国。这几个选择都有一定的限制。 比如, L签证仅适用于 至少在跨国公司或者其海外分支机构工作过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或者专业技术人 员,且须合格的跨国公司关系,个人投资不能申请L签证。除此之外,L签证不适用于自 雇人员,并且要求其母子公司都有实质性运作。又如,H-1B由于H-1B名额长期短缺,又 要求本科以上的工作机会和学历,对商业人士基本不适用。 这些限制E签证是没有的。 EB-5投资移民签证虽和E-2签证有类似之处,但是EB-5的要求更高更具体,比如100万美 元的投资要求(有些情况下是50万美元),而且过程比较漫长。除此之外,EB-5投资移 民签证的申请者还必须证明自己财产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目前,中美之间是否会签订涉及移民利益的双边投资条约现在还不明朗,但是这种谈判 的开始对于那些想要到美国来投资经营的中国人来说都是一个比较振奋的消息。中国出 现在E签证适格国家的列表上的可能性将给雇主和中国公民提供更多的希望和机会。我 们将继续跟进双边条约谈判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广大读者发布相关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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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健律师是张哲瑞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在职业移民和国际商务领域有8年丰富的执 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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