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对申请材料问题的重要澄清
刘宗坤律师 白凯玲律师
5月12日,笔者与另外二十余位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律师参观了Texas Service Center (TSC)。TSC的官员在与各位律师的交谈中,就一些移民申请中模棱两可的问题,做了 某些澄清。其中包括如何组织申请材料问题。尽管并不是TSC的每一种说法都合情合理 ,了解TSC官员的想法毕竟对移民申请人有所帮助。在本文中,我们简单介绍TSC有关组 织申请材料的说法,并结合自己的经验做出分析,以飨读者。
在移民申请中,一些申请人以为递交材料多多益善,越厚越好。这是一种误解。TSC官 员在这次会上明确表示,他们不欢迎超多超厚的申请材料。有位官员甚至提出以三寸为 限:任何申请材料不得超过三寸厚。因为移民申请的证据因个案而异,这种“限厚三寸 ”的做法是否可行,值得怀疑。但是,TSC的说法却再度证实了我们的一贯做法,即组 织材料追求精细,力戒多滥。
移民申请案与任何其他案件一样,当事人可能有许许多多的材料可以潜在地作为证据。 如何从众多材料中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筛选出真正的证据,这是组织申请材料的首要 问题。申请人只需要向移民局提交与法律要求相关的证据。换言之,法律要求你证明什 么,你就提交什么样的证据。 “去伪存真”,即保留与法律要求相关的证据,剔除与 法律要求无关的证据;“去粗取精”,即保留与法律要求密切相关的证据,剔除与法律 要求相关性不强的证据。举例来讲,证据就象埋在一堆沙子里的一颗金子。申请人要向 移民局提交的是这颗金子,而不是把它埋在一堆沙子里交给移民局。
不经过认真筛选而把所有材料交给移民局的做法,无异于把金子埋在沙子里让移民官去 筛选。并不是每位移民官都有耐心去做沙里淘金的工作。况且,替申请人筛选证据不属 于移民官的职责范围。有些移民官因申请材料旁杂无章,而以补充材料(RFE)的方式 要求申请人重新证明所递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要求,有些移民官则直接拒掉申请。有时候 申请人收到RFE,往往困惑不解,觉得已经递交了所有的材料,移民局不应再要求补材 料。而事实往往是,申请人递交了大宗材料,而移民官却没有看到真正的证据。用上面 的比喻讲,你可能把金子埋在沙子里送给了移民局,而移民官看到的只是一堆沙子。当 然,移民局发放RFE的原因有很多,这只不过是一种申请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正确做法而 有希望避免的RFE。
从律师的角度讲,我们十分赞同TSC对申请材料问题的澄清。申请人要向移民局提交“ 充分”(sufficient)的证据,而不是“过多”(excessive)的证据。近年来,我们发现 移民申请的材料有越来越多,越来越厚的趋势。比如说,在“国家利益豁免”(NIW) 与Eb-1A/B的申请中,有些申请人向移民局递交过多的推荐信,使推荐信的数量比申请 人发表的文章还多。有些申请人因不了解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漫天撒网。有些申请人则 故意递交与法律要求无关的材料或相关性差的材料,期望以量取胜。而这种做法往往适 得其反,把真正的证据淹没在无关的材料中。我们近期接触到的几例自己提出申请,条 件不错却被移民局拒掉的案子,大多属于这一类问题。尽管经过上诉,这些案件仍然有 很好的机会得到批准,申请人却走了不必要走的弯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宗坤律师(Z. Zac Liu, Esq.),法学博士(J.D.,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哲学博士(Ph.D., Peking University),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 执照,曾担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编辑和审稿人, 著有中英文书籍 多种,散见于中美各大学图书馆。执业以来,他已代理无数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 和专业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及各类非移民签证,尤其在国家利益豁免(NIW)、特殊人才 (Eb-1A)、杰出教授和研究员(EB-1B)、PERM 劳工证、H-1B工作签证等方面积累了 丰富的经验。读者若有移民法律问题,可将简历发往zliu@niwus.com。刘律师会在两个 工作日内对您的问题做出免费答复或评估。
白凯玲律师 (Kellie Pai, Esq.),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 照,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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