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40的上诉策略
刘宗坤律师 白凯玲律师
I-140申请被移民局错误拒绝的情况屡见不鲜。一般而言,一个I-140申请在被拒绝后, 申请人不外乎有三种选择:一是上诉到AAO(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二是 要 求移民局重新审理(Motion to Reopen or Reconsider);三是,递交新的申请。 要决定三种选择的利弊,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
先看一下上诉的情况。从程序上讲,任何被移民局拒绝的I-140申请,均可在拒绝后的 30天内向AAO提出上诉。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几个因素,来决定上诉到 AAO是否最符合申请人的利益。
首先,要看移民局在拒绝信中是否犯有错误。一般来讲,移民局会犯两种错误:一是事 实上的错误,二是法律上的错误。从我们处理I-140案件的经验和AAO公布的I-140上诉 案判决来看,事实上的错误主要包括移民局搞错或遗漏了某些证据。比如说,在AAO的 一个NIW上诉案中,申请人已经向移民局提交了独立推荐人的意见书,以支持自己的申 请。 但是,移民局在拒绝信中却称,所有的推荐信都出自与申请人有关的专家,并以 此为由拒绝 了这件NIW申请。申请人上诉到AAO,并在上诉书中指出移民局犯的事实性 错误。 AAO 在 判决中认为,移民局犯了事实性错误,并因此推翻了移民局的决定,批 准了这件NIW申请。
在I-140申请中,尤其是在NIW申请中,移民局有时错误地解释或运用法律,也为AAO上 诉提供了基础。移民局有时候会错误地解释有关NIW的法律,甚至在适用法律时张冠李 戴。比如说,移民局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有时候会拿申请“特殊人才”(EB-1A)的标 准来要求NIW申请,这就是 错误地运用法律。再比如,移民局(主要是Nebraska Service Center)偶尔会要求已经获得Ph.D.学位的NIW申请人证明自己拥有“ exceptional ability”,以满足工作移民第二类优先 的要求。这就是错误地解释法律 。NIW属于工作移民第二类优先。而第二类优先对申请人的要求是:或者拥有Advanced Degree,或者拥有exceptional ability。这里是个“either/or” 的关系,只需要满 足一个条件即可,不需要两个条件都满足。换言之,如果申请人已经拥有 “Advanced Degree”,就不需要再证明自己拥有“exceptional ability”,来满足第二类优先的 要求。在这例上诉案中,AAO纠正了移民局在解释法律方面的错误,并推翻了移民局的 决定。
其次,要看申请人本身的条件是否过硬。移民局在拒绝信中犯有事实或法律方面的 错 误,只是为上诉提供了一个必要前提。一个案件是否在上诉中得到批准,关键还是要看 申 请人本身的条件是否过硬。我们处理的一些上诉案件以及AAO此前的多个判决证明了 这一 点。
那么,申请人符合哪些条件才算条件过硬呢?这就需要了解AAO此前的判决。再以NIW为 例。AAO在过去的判决中曾经认为,一篇文章发表后多次被其他研究人员引用,就已经 说明这篇文章已经产生了一定影响。如果申请人的某篇文章被人引用多次,而移民局却 说申 请人的工作没有对同行产生广泛影响,并因此拒绝NIW申请,申请人在上诉中就可 以引用 AAO的判决反驳移民局的结论。这种上诉就有比较大的胜算。
不过,AAO在判决中对于不 同的专业领域和行业有着不同的解释。比如说,AAO反对把 适用于研究人员的标准(比如说发表文章的数量和文章被引用的次数等)生搬硬套到其 他的行业中,也反对把适用于一专业领域的标准生搬硬套到其他专业领域中。正因为这 个缘故,一些文章较少,或文章没有被 引用过的NIW申请人,在移民局被拒绝,在AAO 却得到批准。这种情况表明,在决定申请人条件是否过硬时,就应当结合申请人的行业 和专业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再次,还要考虑时间因素。上诉案在AAO等待审理的时间往往拖得很长,短则半 年,长 则一两年。申请人在决定是否上诉时,就要把这个时间因素考虑在内。这一点对于那 些非移民身份很快要到期的申请人尤其重要。
最后,要看了除上诉之外,是否还有更符合申请人利益的选择。如本文开头头所述, 申请人除了上诉到AAO以外,还有另外两种选择。
其一,如果移民局在拒绝信中犯了明显 的错误,申请人可以选择“Motion to Reopen or Reconsider”(MTR),甚至可以同时选择上 诉到AAO和“Motion to Reopen”。一 般而言,MTR的处理时间较短,如果移 民局的错误比较明显,有很大的机会在MTR中得 到纠正。
其二,重新提出I-140申请。作为一种策略,重新提出NIW申请往往会比上诉到AAO更省 时,省力,省费用。尤其是在申请人增加了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提出NIW申请,往往 比到AAO上诉更有利。
总之,在NIW被移民局错误拒绝后,申请人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决定下一步如何走 最符合自己的利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宗坤律师(Z. Zac Liu, Esq.),法学博士(J.D.,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哲学博士(Ph.D., Peking University),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 执照,曾担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编辑和审稿人, 著有中英文书籍 多种,散见于中美各大学图书馆。执业以来,他已代理无数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 和专业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及各类非移民签证,尤其在国家利益豁免(NIW)、特殊人才 (Eb-1A)、杰出教授和研究员(EB-1B)、PERM 劳工证、H-1B工作签证等方面积累了 丰富的经验。读者若有移民法律问题,可将简历发往zliu@niwus.com。刘律师会在两个 工作日内对您的问题做出免费答复或评估。
白凯玲律师 (Kellie Pai, Esq.),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 照,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Liu & Associates, PLLC Wells Fargo Tower, 8th Floor 6161 Savoy Drive, Suite 830 Houston, Texas 77036 Tel: (800) 878-1807 (713) 974-3893 Fax: (866) 608-2766 Email: zliu@niwus.com Website: www.niwu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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