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移民申请的上策、中策与下策(三)
刘宗坤律师 白凯玲律师
本文是系列文章“职业移民申请的上策、中策与下策”的第三篇。在前文中,我们分析 了职业移民申请中“特殊人才”(Eb-1A)和“国家利益豁免”(NIW Eb-2)两类申请 ,并依据其长短利弊分别将Eb-1A归结为职业移民申请的“上策”,将NIW Eb-2归结为职 业移民的“中策”。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另外一种职业移民申请类别:杰出教授或研 究员(Eb-1B)。这个类别虽然不具备Eb-1A和NIW的某些优势,却有着其他常见类别所 不具备的长处,可谓职业移民申请的“中策”。
三、中策之二: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
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属于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Eb-1)。与前文讨论过的“特 殊人才”( Eb-1A)和“国家利益豁免”(NIW)相比,Eb-1B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受美 国雇主和工作职位的限制。所以,尽管Eb-1B具有 EB-1A和NIW这两个类别的某些长处, 却缺少这两个类别不受美国雇主限制的优势。
先看下Eb-1B的长处。
长处之一,EB-1B对申请人本身学术条件的要求低于EB-1A。这意味着达不到EB-1A要求 的科研人员,可能符合EB-1B的条件。(关于Eb-1A的条件,请参照前文《职业移民申请 的上策、中策与下策(一)》,见http://www.niwus.com/art071105.html)。 比如,EB-1A要求受益人在所列出的十项条件中必须至少符合三条。而Eb-1B只要求受益人在所列出的六项条件中符合两条。这六项条件分别是:
1. 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2. 被选为高标准专业协会的会员; 3. 得到过专业媒体的报导; 4. 在专业领域有重大创见; 5. 发表过专业论文; 6. 评判过同行的工作;
对于许多科研人员来讲,如果已经有论文出版,便至少会满足Eb-1B的两项基本要求。 在满足基本要求后,移民局还要看受益人所提供的证据的强弱。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 ,移民局在审理Eb-1B时对受益人学术条件的要求会比较宽松。从法律要求和移民局的 实际审理标准来看,Eb-1B的批准难度可以说介于Eb-1A和NIW之间。
长处之二,与Eb-1A一样,Eb-1B很少受到职业移民排期的影响。在目前第二类优先和第 三类优先排期的情况下,这一优势更显突出。受益人可以同时递交I-140 Eb-1B和I-485 ,可以大大缩短获得绿卡的时间。对第一类优先(Eb-1)的这一长处,前文已有讨论(见http://www.niwus.com/art071105.html),在此不再赘述。
长处之三,与Eb-1A和NIW一样,Eb-1B不需要经过劳工证(PERM)申请程序。美国雇主 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外籍研究员或教授直接提出I-140申请。这一长处简化了申请环节, 缩短了申请时间,降低了申请费用,而且也大大减少了移民申请中的不确定因素。
再看一下Eb-1B短处。与Eb-1A和NIW相比,Eb-1B的最大短处在于缺少灵活性。这表现在 法律对于Eb-1B条件的许多刻板要求中。在此,我们只列举三条最明显的短处。
短处之一,Eb-1B受美国雇主的限制。外籍研究员或教授不能自己提出Eb-1B申请,而是 必须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所以,与Eb-1A和NIW不同,在Eb-1b申请中,申请人( Petitioner)和受益人(Beneficiary)是分开的。比如说,赵博士符合Eb-1A、Eb-1B和 NIW三种类别的申请条件。因为Eb-1A和NIW均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所以赵博士可以抛 开美国雇主自己提出申请。职是之故,如果赵博士申请Eb-1A和NIW,那么他既是申请人 ,也是受益人。与此不同,在Eb-1B申请中,赵博士必须依靠美国雇主提出申请。所以 ,在Eb-1B申请中,赵博士的美国雇主是申请人,赵博士自己是受益人。由于受到美国 雇主的限制,Eb-1B受益人在转换雇主方面便缺少Eb-1A和NIW的灵活性。
短处之二,Eb-1B 对工作职位要求严格。如果作为杰出研究员申请Eb-1B,法律要求美 国雇主所提供的职位必须是永久性的。如果通过杰出教授来申请Eb-1B,法律要求美国 大学所提供的职位必须是Tenure或tenure-track。(有关移民局如何解释“永久性”职 位,请参考拙文《关于EB-1B 杰出教授/研究员申请的问与答》,见http://www.niwus.com/art0012.html。由于博士后工作不属于“永久性”职位,所以尽管许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学术条件上已经符合了Eb-1B的要求,却无缘申请Eb-1B。事实上,这已经成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大多申请Eb-1A NIW两个类别的主要原因。
短处之三,Eb-1B对工作性质要求严格。按照法律,Eb-1B的受益人必须是研究人员或大 学教师,工作性质必须是以“研究”(Research)为主。这一要求使得许多工作性质集中 在工程(Engineering)方面的专业人士无法申请Eb-1B。尽管在实际工作中,研究和工 程之间难以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移民局却会以工作性质不属于“研究”而属于“工程 ”为由而拒绝批准 Eb-1B申请。在确定工作性质是“研究”还是“工程”时,移民局并 不完全按照工作职位的名称,而是主要依据工作职责。所以,“工程师”职位并不意味 着自动不符合Eb-1B的要求。许多研究人员虽然拥有“工程师”的职位,却主要从事研 究工作。由此,对于“工程师”是否符合 Eb-1B对工作性质的要求,不能一概而论,要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在工作性质要求上,Eb-1B显然缺少Eb-1A和NIW的灵活性。
除了以上三点以外,Eb-1B在对美国雇主雇用全职研究人员的数量以及受益人的学术经 验方面都有刻板的要求。笔者对此已在拙文《关于EB-1B 杰出教授/研究员申请的问与 答》有所讨论,感兴趣的读者可参见http://www.niwus.com/art0012.html。
综合考虑以上的长短利弊,我们将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申请归入职业移民申请的“ 中策”。对NIW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照我所近期批准的Eb-1B案例,初步比较一下自己的 条件如何,也可将简历email给本所律师(zliu@niwus.com),以就申请的可行性做免 费评估。相关EB-1B案例请见http://www.niwus.com/successstories_Eb1AB.html。
(未完待续)
********************************************************************* 刘宗坤律师(Z. Zac Liu, Esq.),法学博士(J.D.,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哲学博士(Ph.D., Peking University),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 执照,曾担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编辑和审稿人, 著有中英文书籍 多种,散见于中美各大学图书馆。执业以来,他已代理无数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 和专业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及各类非移民签证,尤其在国家利益豁免(NIW)、特殊人才 (Eb-1A)、杰出教授和研究员(EB-1B)、PERM 劳工证、H-1B工作签证等方面积累了 丰富的经验。读者若有移民法律问题,可将简历发往zliu@niwus.com。刘律师会在两个 工作日内对您的问题做出免费答复或评估。
白凯玲律师 (Kellie Pai, Esq.),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 照,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Liu & Associates, PLLC Wells Fargo Tower, 8th Floor 6161 Savoy Drive, Suite 830 Houston, Texas 77036 Tel: (800) 878-1807 (713) 974-3893 Fax: (866) 608-2766 Email: zliu@niwus.com Website: www.niwu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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