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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士专栏: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及RFE问题
作者:刘宗坤律师     发文时间: 2007年08月30日 11:34:12
刘博士专栏: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及RFE问题

刘宗坤律师 白凯玲律师

按照移民局的工作程序,如果移民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某些主要证据缺失,可以要求申
请人补充证据(RFE)。如果主要证据齐全,移民官则需要批准申请,而不必再要求申
请人补充一些无关紧要的材料。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移民官并不完全遵守工作程序,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足够的
证据后,仍然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长此以往,滥发RFE便成为影响移民局工作效率的
固疾。移民局曾几度以备忘录的方式,澄清发放补证通知的标准,并要求移民官予以执
行。

移民局在备忘录中反复澄清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在此,我们对美国法律中的两种不同
举证标准做一简单介绍。一般而言,民事和行政法程序中的举证标准是“占优势的证据
”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而刑法程序的举证标准则是“确凿无疑的证
据”(beyond reasonable doubt)。移民局的备忘录重申,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是“
占优势的证据”,而不是“确凿无疑的证据”。

那么,何为“占优势的证据”呢?移民局的备忘录和相关规章并没有对此做具体解释。
不过,按照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对举证标准的区分,如果“确凿无疑的证据”必须达到
99%的可靠性,那么,“占优势的证据”达到51%的可靠性即可满足举证要求。前者必须
排除合理的怀疑,而后者则容许合理的怀疑。

尽管备忘录重申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是“占优势性的证据”,并不排除合理的怀疑,但
是,在具体操作中,有些移民官显然运用了错误的举证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供“确凿无
疑的证据”。这是造成某些移民官滥发RFE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收到应用了错误举证标准的RFE之后,申请人应当尽量提供能够搜集到的证据(包括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专家意见、当事人证词等)。同时,对于RFE中的不合理要求,
申请人也应当据理力争,引述相关法律、法规、AAO及法院判例做出反驳。

从我们的经验看,回复RFE是一个申请人与移民官之间互动的讲理过程。移民官远非法
律权威。由于缺少培训,再加之经验不足,一些移民官不免在法律问题上出错。面对移
民官在法律上的错误,申请人不能回避,而必须摆事实、讲道理,做出有理、有力、有
节的反驳。一份有理有据的回复给移民官提供了一个纠正自己错误的机会。经验证明,
多数移民官在收到我们的回复后会从善如流,做出正确决定。即使少数移民官固执己见
,做出错误决定,一份有理有据的回复也为上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以案例具体分析,如何反驳移民官在RFE中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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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坤律师(Z. Zac Liu, Esq.),法学博士(J.D.,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哲学博士(Ph.D., Peking University),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
执照,曾担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编辑和审稿人, 著有中英文书籍
多种,散见于中美各大学图书馆。执业以来,他已代理无数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
和专业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及各类非移民签证,尤其在国家利益豁免(NIW)、特殊人才
(Eb-1A)、杰出教授和研究员(EB-1B)、PERM 劳工证、H-1B工作签证等方面积累了
丰富的经验。读者若有移民法律问题,可将简历发往zliu@niwus.com。刘律师会在两个
工作日内对您的问题做出免费答复或评估。

白凯玲律师 (Kellie Pai, Esq.),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
照,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Liu & Associates, PLLC
Wells Fargo Tower, 8th Floor
6161 Savoy Drive, Suite 830
Houston, Texas 77036
Tel: (800) 878-1807
(713) 974-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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