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劳工部的「劳工证上诉单位」BALCA的裁决,谈到有关要求具备外语能力的job requirement {In the matter of The Corporate Housing Group, Inc., 案列BALCA No. 2004-INA-16 ( Mar. 3, 2004 )}。
照例,我們先说明事实的部分。这个案子里, 勞工證申請的職位是 Administrative Assistant,其中,Job Requirement中有要求必須具备有日语能力。劳工部在审查時,认 定雇主以必須具备日語能力作为其中一項Job Requirement是unduly restrictive, 因此 劳工部在NOF里,要求雇主依法规必须提出实证來证明这项要求是基於 Business Necessity,否则雇主就必须修改这样的要求。其后,雇主提出答辨,但只泛泛指称,因 为日本的住屋市場趋势是盖美式的住宅,所以日本將是其潜在的市場,因此,他们需要有 具备日语能力的員工。言下之意,具备日語能力的員工將有助于雇主拓展业务。劳工部最 后是否決了劳工证申請,理由是,劳工部认为,雇主这样泛泛的指称实在沒有说服力,而 除了上述雇主自己提出的说明外,雇主并沒有提出任何其它的具体实证证明为何具备日语 能力必须是这个职位的Job Requirement。之后,雇主再向BALCA上诉,但也遭到驳回。BALCA的裁決中也指出,雇主 所提出的上述有关市場趋向的说明实在过於笼统,沒有其它实证的证明,并不符合法规的 要求。
我在这里要说明,就必須具备日语能力这样的工作要求是否是基于Business Necessity, 雇主必须能提出具体实证來佐证,这样的要求和它的营运確确实有相当程度的关系 ,而 且,要證明這樣的要求確實是為能達成該職位的工作職務所必須具備的要件。拿這個案例 來說,雇主應該要提出其它客觀的實證來佐證 (1)确实有所述的市場趨勢,而这样的市場 趋势创造了业务扩展的机会,或者,证明在日本的市场已经有很确定的业务扩展计划,(2 ) 并且,有必要有具备日语能力的Administrative Assistant 对其在日本业务的扩展会 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在这个案例里,雇主未能在这个部分多下工夫,导致案件的否決。 在这里特別为大家指出,如果案子有这个部分的问题,一定要仔细提出实证說明,否則, 受到不利的裁決將是可預期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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