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用于调整身份申请的医疗鉴定表(FROM I-693) ,只在一年内有效。然而事实上, 具备完整文件的申请人,却常常必须等待一年以上才能完成所有色申请程序,因此,这项 一年有效的医疗规定将导致申请人许多的不便。
在2002年10月至2003年7月,曾颁布一项备忘录,宣布将医疗鉴定的适用期延长到申请程 序结束为止,而这项政策分别在2003年1月,与2004年1月开始生效。
但是在2004年1月8日,WILLIAN YATES(公民与移民服务中心的执行助理主任) 签发另一项 新的备忘录,将有效期延长至2005年1月1日,以解决积压的申请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政策并不适用具有医疗条件A或B情况的申请者。根据国家的外事部门 (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的文件,所谓A级医疗情况,是指申 请者的身体条件不够资格获得签证。 B级医疗情况为:“一个虽不构成严重残废的情况, 但也属于一种不正常的健康状态,又可分为以下两种--a)阻碍申请人的自理能力,或学习 工作能力;b) 将长期需要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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