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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限額相關問題的再釋疑
作者:范毅禹律师     发文时间: 2003年12月12日 00:26:53
相信很多讀者都已經清楚認知到H-1B的申請自2003年10月1日起有重大的改變,(1) 年限
額降為65,000;(2) $1000教育訓綀費取消。我們也已經在此新聞專欄裏就相關的重要問
題做了很多次的說明,但是我發現還是有很多人有誤解或是一知半解,導致沒有作出最好
的規劃及對策,因此,我認為還是有必要就大家關心的問題再次說明:

問(1):我處於OPT期間,要轉換身分為H-1B,是否會受到限額的限制?

答(1):是的,「新的次就業申請」會受到H-1B限額的限制。但是,這裏有一個特別的例
外情形,如果你工作的僱主是屬於「高等教育機構」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非營利研究機構」Nonprofit Research
Organizations或是「政府單位的研究機構」Government Research
Organizations,該H-1B即便是屬於新的就業申請,也不受限額的限制。

問(2):我已持有H-1B, 如果我想換工作或是原有的H-1B到期了必須延期,是否仍會受到
限額的限制?

答(2):如果你已有H-1B身份,而要做現有H-1B的延續或是轉換新的僱主,原則上你都不
會受到H-1B限額的影響。但是,如果你原本工作的僱主是屬於我在答(1)中提及那些不受
限額限制的機構,而你要換工作到僱主並非是我在答(1)中提及的機構 (大部分情形是指
營利機構)﹐此時,要特別注意,H-1B轉換新僱主的申請將會受到限額限制。

問(3):今年的年限額什麼時候將會用完? 有何因應對策?

答(3):截至今日止,並未有確切資料明確可看出目前的名額使用情形,所以事實上沒有
人會知道名額何時會用完。之前我跟大家明確說明過,實際上65,000個限額裏可用的名額
剩下約僅36,000個左右,因為依美國與新加坡及智利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總共有6800個
名額將保留給該兩國的公民,另依移民律師協會的統計數據指出,有22,000件申請案是在
2003年10月1日前提出申請但尚未有獲得決定(即pending),如果這些案子如期批准,又將
佔掉三分之一的名額,再加上$1000教育訓綀費的取消的誘因,也促成很多申請人將申請
延至這個財政年度才提出,而且以加急的快件 ( Premium Processing)來搶可用名額。是
以,如果經濟市場持續好轉,工作機會增多,則限額有可能會在2004年2月至3月間用完,
然而如果經濟仍然持續疲軟,就業市場未見起色,名額被用掉的速度相對的也就會趨緩。
因為名額的計算是以批准為準,先獲批准的案件就先拿到名額,所以我建議正處於OPT 期
間且OPT將於2004年夏天到期的學生,如欲轉換為H-1B的身分繼續工作,則應及早提出H-1
B申請,並以加快的急件來確保名額,因為移民局就加急件在15個日曆天內就會給決定或
是給補提證據的通知(RFE),比較目前一般件的處理至少須三個月的速度而言,用加急件
當然是避免風險的首選(如屆時沒有名額)。如果還要考量繼續維持OPT(F-1身分)的好
處(如OPT期間的收入無須支付社安稅及醫療稅),可以用押後H-1B開始日期的方式來銜
接OPT到期的期間(H-1B 申請最早可在六個月前提出)。

問(4):現在H-1B申請費是多少?

答(4):必須交給USCIS的申請費,一般件是$130,加急件是$1,130。

問(5):雇主是否仍然必須支付該外藉員工Prevailing Wage?

答(5):是的。

問(6):我聽說在薪資方面有一個要求是,雇主給付外籍員工的年薪至少必須要 $60,000?
這是真的嗎?

答(6):錯,這完全是不正確的理解。這個$60,000年薪的數字以往只有在一個地方有關聯
,即法規要求那些高度依賴型的雇主(dependent employer)或是已被認定有故意違規的雇
主(willful violators),必須另外作出保證的時候(attestations – sworn
statements)。就那些高度依賴型的雇主或是已被認定是故意違規的雇主,依規定都必須
針對他們已盡招募美國員工的努力另外作出一些保證,除非這些雇主申請H-1B的外籍員工
是屬於在可被豁免的範圍內,而外籍員工年薪若達$60,000以上者,即屬於可被豁免的範
圍內,換言之,這些雇主為年薪達$60,000以上的外籍員工者申請H-1B,即可不須就他們
已盡招募美國員工的努力來作依法規必須作的保證。是以,有些高度依賴型的雇主或是已
被認定故意違規的雇主即以給付外籍員工$60,000以上年薪的方式來避免要作相關保證的
要求,除此之外,$60,000年薪的數字在一般H-1B的申請上,並不具其它意義。然而,我
還要進一步強調的是,因為自2003年10月1日起,上述那些高度依賴型的雇主或是被認定
故意違規的雇主必須作保證的規定已經「不再適用」(expire),因此,這些高度依賴型的
雇主或是被認定故意違規的雇主也不須再以給付外籍員工$60,000以上年薪的方式來避免
要作相關保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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