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規定,當美國雇主與持H-1B的員工間就聘僱關係的條件及情況發生重大變動時 (material changes i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employment),雇主都必須提 出I-129的修正 (file an amended I-129 )來告知移民局相關的重大變動,那麼,接下來 的問題即是,什麼樣的變動是屬於「重大 - Material」的? 法規對什麼是重大的變動雖 然有作一般的定義,但並沒有具體列出什麼樣的變動情況是屬於重大,因此,這個部分還 是case-by-case來決定,必須看移民局的解釋認定才比較明確。
單只就「工作地點的變動 – change in job location」而言,如果H-1B員工要被調去的 工作地點,並不包含在當初所提呈並已經過認證的LCA (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 上所列的區域 (即location outside the area of employment indicated on the LCA filed together with the H-1B petition),這種情形,移民局向來認為是重大變動,必 須作I-129的修正。但我們最近從一封移民局商業及貿易分部的主管官員一份回覆個案的 信函文件,看到與以往認定有異的意見,該信函表示,雇主只要在H-1B員工變動工作地點 之前有新核准的LCA,並在新工作處張貼公告,則可不須作I-129的修正。雖然這只是一份 答覆個案的信函文件,仍可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另一方面,因為事實上移民局可以隨時 改變意見,還是有必要持續注意其解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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