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部在11月20日以備忘錄對所有Regional Offices的Certifying Officers指示應該如 何審理RIR請求的準則,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備忘錄,這個備忘錄的發布是為了解決目前 在各州SWA(State Work Agency)層級日益嚴重的積案問題並明確指出各Regional Offices審理RIR案件時應遵循的準則。
就目前RIR案件的審理現況而言,我們知道很多的Regional Offices 都有大量的積案,特 別是在轄區包含加州地區的勞工部第六區,過去六個月以來,第六區自動拒絕掉很多職位 為I T產業相關的RIR申請案件,根本也不給申請人(雇主)任何提出說明或提交相關證據補 救瑕疪的機會,這些大量被自動拒絕的RIR案件因此就必須轉成普通的勞工證申請而回到 各州SWA,這樣一來,各州SWA積案的情形自然是雪上加霜。
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勞工部因此對所有Regional Offices的Certifying Officers作出 指示,要求Certifying Officer應該按照以下的準則來審理RIR案件:
1.初審 (Initial Review) – 必須符合Completeness/Compliance Requirements:
Certifying Officer在初審RIR申請案時,必須依照RIR相關規定的要求,看案件申請的表 格及文件提出是否已完整、招募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不合理的要求(restrictive requirement)…等。
Ø 如果申請案並未符合RIR相關規定的要求,Certifying Officer應發出NOF (Notice of Finding)給雇主,使其有機會提出說明或提交相關證據補 救瑕疪。
Ø 如果申請案符合了RIR相關規定的要求,且申請職位的學經歷要求為「 學士並有3年工作經驗,或是碩士並有6個月工作經驗」者,此類申請案應即核准。
2.再招募 (Retest)
在上述階段RIR沒有被准許的申請案件,雇主會接到列有下列幾種選擇的通知信:
Ø 撤回整個勞工證申請案
Ø 撤回RIR 請求並將案件轉為普通的勞工證申請而回到各州SWA排隊,而 保持原先送件時取得的優先日期。
Ø 依照Certifying Officer的指示作再招募 (retest of the labor market ),即再登一天的報紙廣告,並於接到該通知信的60日內提交詳細的招募結果(recruitmen t report)
3.雇主如果選擇作再招募,可就原申請條件作調整,例如作不同的工作要求 (job requirement),但不可更改職位類別,而所有的條件修改或調整當然都必須符合法規規定 的要求。
我要在此強調,這個備忘錄是勞工部針對Certifying Officer 就RIR案件審理所應遵循的 實質準則,而各州SWA審理的排期 (processing time) 不會因此而有任何影響,換言之, 不表示審理進度會因此會有好的進展,然而這個備忘錄確實會改善RIR申請案件自動被Cer tifying Officer拒絕掉的不合理現象,則對各州SWA的積案情形會有正面的幫助,從這個 角度來看,絕對是好消息。不過話說回來,因為這個備忘錄而導致Regional Offices會向 SWA要回那些未依照此準則審理的RIR申請案件,那麼Regional Offices審理排期非常可能 即因此大量案件的送回而往後倒退,我們也已經得知勞工部第六區已經從加州的EDD(SWA) 要回那些基於worker availability 的理由而轉回EDD的RIR申請案,而EDD也已經在進行 將那些案件送回Regional Offices的程序。我會持續關切其發展並在此為大家提供最新消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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