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40 (即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移民的請求要能獲得移民局的核准 ,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是該雇主能否提出證據證明它是有能力支付所應允的薪資(Ab ility to Pay the Prevailing Wage)-(這裏我們談的是I-140的請求基礎是基於有job offer,雇主做為petitioner的情形)。我們在作I-140的申請時,除了其它材料以外,一 定要附上可用來佐證該雇主是有能力支付薪資的證明文件,通常是提出公司的報稅資料、 年度報表、財力證明等文件來作為佐證。
最近我們看到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 作出的一個裁決,是關於“公司 財務長所出具的信函”是否可被認為是足以證明該公司有能力支付薪資的足夠證據,AAO 的結論認定是,如果這家公司規模有一百個員工以上的話,答案是“YES”,除非有其它 資料足供移民局懷疑該公司財務長的信函並不可信。
照例我還是簡述一下這個案例的事實緣由。這個案子提出I-140請求的雇主是看護中心, 雇主向Nebraska Service Center (NSC) 遞件,NSC審查後拒絕了該I-140請求,理由是NSC認為該雇主沒有能力支付所應允的薪資 。雇主之後即向AAO提出上訴,AAO之後作了復審,認定若公司規模有一百個員工以上的話 ,該公司即可用財務長所出具的信函來證明它是有能力支付所應允的薪資的,
除非有其它資料足供移民局懷疑該公司財務長的信函並不可信。換言之,
如果公司規模達到一百個員工以上的話,只要有財務長所出具的信函即足以證明公司的財 力,移民局就必須接受並依此作核准,而不應該另外要求該公司還得再提出其它佐證來證 明公司有沒有能力支付薪資的問題,惟只有在此一例外狀況之下(即有其它資料足供移民 局懷疑該公司財務長的信函並不可信),移民局才可以另外要求雇主再提出其它佐證。
顯然AAO這一個裁決僅是佳惠了公司規模達到一百個員工以上的雇主,其它規模較小的小 公司,仍然應該要以報稅資料、年度報表、財力證明等文件來佐證支付薪資的能力,這個 部分公司的資料若顯示有虧損或盈餘不足的情形,一定要同律師諮商,看看是否可以提出 其它的文件來證明公司支付薪資的能力,以免受到移民局不利的決定。
-by Sally Chen, 陳立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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