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子我们曾经提过在Nebraska 申请的I-140,有时他们发现申请人同时有EB-1a, NIW或以LC申请的I-140都在Nebraska,而且要求申请人决定是否要撤 回EB-1a或NIW。 CIS认为申请人已经有了一 个以 LC申请的I-140,所以按NIW的要求自然无法证明申请 LC会对美国有利。对此好些客人不知如何处理,最主要的原 因是不想再为目前的公司 工作,因 此很 想EB-1 a或NIW能继续下去。但又怕不撤回这些申请,Nebraska将会马 上否 决这些申请。几经考虑我们决定按法 律上的条件,对于申请人的资格与贡 献详 细的说 明。而且跟Nebraska说 明法律并没有禁止一个人可以有多个I-140的申 请。因 此Nebraska不能要 求申请人撤回任 何一 个I-140的申请。到今天为 止我们三个相似 的案件都得到Nebraska的批准。因此,并非所有CIS所说的都要听。只要你认为有理, 就该争到底。 另 外往 往在申 请I-140时,Nebraska要求提供公司的财务资料,或 是申 请人的工作 经 验证 明。只 要是合 理的,我 们会建 议客 人拿出来。如果不合 理,或 是公 司 与 请人不能或不方 便拿 出这些资料,我 们可 以按着法 律上的要 求回 答CIS。我 们没有必 要对于CIS所 有的要求都去满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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