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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遇到一个恐怖问题--护照换发
[同主题阅读] [版面:回国] [作者:skyandflying] , 2008年05月09日00:08:59
skyandfl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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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kyandflying (coco), 信区: BackHome
标 题: Re: 又遇到一个恐怖问题--护照换发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May 9 00:08:59 2008)

北京出入境管理局换发护照规定:

http://www.bjgaj.gov.cn/net_service/consultation/index.jsp?operation=personal&id=448

(三)护照换发申请

依据《护照法》规定,2007年1月1日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2007
年1月1日后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换发新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有效期不符合
前往国要求的。
2、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迁入北京前,已在外地办理过护照的人员,护照尚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户口迁入北京后,符合护照换发条件的,可以换发北京签发的护照。申请人除提交与首
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经与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核
查有关情况后方可签发新护照。
4、持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人员,护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如需换发,
户籍在本市的申请人,除按照本市居民首次申领护照所提交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
的原件及复印件。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申请人须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
外的证明以及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6、换发护照申请受理后,原护照当即剪角作废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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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WWW 未名空间站 海外: mitbbs.com 中国: mitbbs.cn·[FROM: 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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